问题 | 苏联宪法监督制度 |
释义 | 苏联纠正违宪行为,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开创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1924年,1936年,1977年3部苏联宪法进一步发展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制度。如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均有权监督宪法实施。苏联最高苏维埃议事规程、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常设委员会条例又规定两院常设委员会协助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苏联宪法的实施。此外,苏联检察院法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及其下属各级检察长负责实施一般监督,其目的是使各部、国家委员会等机关和组织发布的文件与苏联宪法、加盟共和国宪法和自治共和国宪法相符合。1988年12月1日以后通过的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苏联宪法第125条修改补充法,苏联宪法监督法规定,设立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监督苏联宪法的实施,主要特点: (1)苏联的宪法监督机关是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宪法监督机关为各自的宪法监督机关;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留宪法监督职权。(2)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既可以根据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等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委托,又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监督宪法实施。(3)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不仅有权审查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而且有权根据争议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动议审理联盟国家和加盟共和国之间,加盟共和国之间、加盟共和国和民族国家组织、民族区域性组织之间因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所通过文件的合宪法性产生的争议。(4)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通过的文件有两种:结论意见和呈文。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或其部分条款不符合苏联宪法或苏联法律的结论意见,可以中止该文件或其部分条款的效力,但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法律和加盟共和国宪法除外。如果颁布文件的机关不使其文件和苏联宪法或法律相适应,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将呈文送达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部长会议,要求它们废除其隶属机关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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