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至上 |
释义 | 将法律置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地位的思想观念。“法律至上”论是17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王权至上”论而提出的,是资产阶级法治主张的一个基本论点。例如,洛克认为,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行使。卢梭认为,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没有无法律的自由。潘恩认为,在专制教育中,国王就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他们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法律至上的含义,中心意思是用法律来限制王权,即强调任何人,包括国王在内,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同时,法律至上论认为,法律超越国家之上,成为国家权力的本源和行使的依据。资产阶级不仅在革命中积极宣扬这种主张,而且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也在一定程度上付诸实施。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律至上”不仅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进步要求,而且为现代法治确立了一个普遍性原则。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至上”实质上是强调服从资产阶级的意志,资本统治一切。但在表面上却掩盖了国家和法的真实性质,是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表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般不宜沿用这一概念,但社会主义法治需求也必须树立法的权威,巩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必须反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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