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希腊1952年宪法 |
释义 | 希腊王国最后一部宪法。1951年12月22日议会通过,1952年1月1日公布生效,实施至1975年。全文分为宗教、公民权利、政府组织、国王、王位继承与摄政、议会、政府、行政诉讼、司法权、审计署、国家行政、过渡条款、通则等13章1 14条。主要内容: (1)希腊为君主立宪政体国家。东正教为希腊国教;但公民不得以宗教信仰为理由拒绝履行对国家的义务或遵守国家法律。(2)行政权属于国王并由国王任命的内阁大臣行使。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王位由国王直系长子继承,无直系长子可由国王经议会同意指定一继承人。国王有权批准并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提出议案,任免内阁大臣、文武官员,召集或解散议会、延长或中止议会会议,赦免罪犯,宣战、媾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与外国缔结条约(有时须议会同意)等。实行“国王不能为非”原则,国王命令须内阁有关大臣付署才得有效。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国王任命的首相和大臣组成,行使实际行政权,对议会负责。行政法院有权裁决行政争议。中央行政法院法官由内阁提名、征求本院意见后国王任命,人数依法律确定,最多不得超过25人。地方行政依法实行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3)议会与国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共150~300名,须是年满25岁的希腊公民,由各选区按人口比例秘密投票、直接普选产生,任期4年。议会每年经国王召集开一次例会,会期不得短于3个月;并在每年10月15日集会以解决年中工作问题。每届议会由议员选出议长、副议长各1人及秘书长数人。议会下设几个委员会,负责专门事务。议会拥有议决预算案、法律案和审查法律案,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和弹劾案,解释法律、修改宪法和法律等权力。(4)法院以国王名义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由国王任命,任职终身;但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院长和检察官年达70岁得退休。(5)希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宗教信仰、担任公职、请愿、受教育、私有财产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公民有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6)宪法中有关国家政体、公民权利等基本条款不得修改。其他条款经议会全体议员的2/3多数同意,可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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