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法规”。1981年5月25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院”公布。共8章38条。第一章总纲,规定“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地方自治,在直辖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适用本纲要的规定。第二章居民及公民,规定市居民的意义、居民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公民资格的取得要件、公民的参政权。第三章市议会,规定市议会的设置及议员的产生、任期、职权,市长的施政报告及议员的质询权,市议会决议的效力,正、副议长的产生,市议会开会日期等。第四章市政府,规定市长的设置、职权,市政府组织规程的订定。第五章区公所,规定区长的设置、职责,区公所组织规程的订定,里长的产生、任期、职责,里邻编组办法和里民大会实施办法的订定。第六章市财政,规定市收入的各项内容。第七章市监督,规定市与他省市间争议的解决,市议会议决案的执行,市政府对市议会议决案的接受,议员与里长的罢免,市议员、里长解除职务的事由,里长停职的事由,里长缺职的代理与补选,议员、里长延期改选的核准,区公所工作成绩的考核,公务员法令的适用。第八章附则,规定本纲要自发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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