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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释义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同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共14条。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2)退休条件。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该退休。(3)退休费标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根据其参加革命的不同革命时期,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则根据其连续工龄长短,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因工致残条件退休的,除发给按本人标准工资较高比例的退休费以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原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以享受优异的退休待遇。(4)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5)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外,《暂行办法》对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等问题地作了规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人退休、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根据1983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的规定。分别提高5元。根据1983年1月1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是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重要法规,对于妥善安置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工人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以及对工人队伍的精干都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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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