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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释义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为了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的过程中,切实做到既要保证被害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又要注意防止被害人的名誉和其他人身权利继续遭受侵害,故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出庭问题作如下规定:(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案件和奸淫幼女案件时,对于被害人愿意出庭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对于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不必通知其到庭。(2)对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如果需要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应当查证属实。在被害人不愿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开庭审理时,可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对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的,在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时,不应公开被害人的姓名。(3)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属于个人阴私案件。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时,除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外,不允许其他人进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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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