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它包括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构、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社会主义国家因国情不同,在社会主义的某些具体制度上也有所不同,如既有实行苏维埃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但在根本制度上是相同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与其他类型宪法区别的主要标志。由1918年7月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根本法) 最先确立,后为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确认了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贯穿了这一原则: (1)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2) 宪法序言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 宪法序言还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4) 宪法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宣布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5)宪法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6)宪法规定,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的思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