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
释义 | 的通知 国务院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一项补充性规定。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根据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区别的情况,决定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1)从1980年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的强劳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强劳期限执行,如发现新的违法犯罪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劳动教养规定办理。(2)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3)各地强制制劳动的场所和收容审查的场所,必须有步骤有计划改为劳动教养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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