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1987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经劳动人事部发布施行。实行技师聘任制,是我国工人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制度的一项改革,也是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是在各行各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立的一种技术职务。他们是技术工人中的“能工巧匠”,具有较高的技能、技巧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防止排除事故隐患,以及传技艺带徒弟,因而是活跃在生产岗位第一线的一批重要科技人员。该《暂行规定》对技师的任职条件、考评聘任、享受待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是:(1)聘任技师的条件。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考试、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2)申请技师程序。由本人提出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要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合格者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3)聘任期限和待遇。聘期为3年至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被聘任的技师一般每月有15元至25元职务津贴。如果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就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此外,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这项规定,是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对引导和鼓励工人在本职岗位不断钻研业务,提高技术素质,促进更多工人技术人才的成长,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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