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邦证据法规 |
释义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美国独立后的100多年中,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一直适用习惯法形成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和例外为数众多并且相当紊乱,法院难于执行。为使规则条理化,便于执行,州法律统一委员会于1954年公布了《证据统一规则》(UniformRules of Evidence)。随后,加利福尼亚和新泽西等州依据此统一规则,通过了本州的证据法典。为统一适用于联邦各法院的证据规则,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联邦证据法规的建议,经国会通过,于1975年7月1日生效。法规的全称是《联邦法院和执法官执行的联邦证据法规》(FederalRules of Evidence For united States Courts And Magis-trates),简称《联邦证据法规》。该法规共11章63条,内容既包括证据相关性等基本原理,特权、传闻等重要规则,也包括具体规定。《联邦证据法规》的诞生,不仅统一了联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而且推动了各州证据法规的统一。到1984年已有20多个州以不同方式采用了《联邦证据法规》。适用于海事诉讼的《海事证据法规》也是以它为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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