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吗 |
释义 | 融资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吗 一般而言, 1、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的,承租人应向出卖人索赔,同时不得拒付出租人租金。 2、若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此时出租人需承担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租金。 1、融资租赁公司在接受承租人申请购买租赁物前,应通过《租赁物购买申请书》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租赁物及厂家系承租人自主、独立选择,出租人对此不曾干预,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2、融资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租赁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出卖人三方约定,若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约定方式有如下三种: 1)在《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2)三方另签一份《索赔权协议》,明确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3)在一份包含融资租赁内容及买卖内容的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3、索赔权亦存在例外情形,如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此时出租人需承担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租金。由于该举证责任在承租人,故出租人应注意承租人是否持有不利于自身的证据。当然,规避风险最重要的是,充分尊重承租人的选择权,并留证说明出租人对此无过错。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融资租赁关系比较特殊,因此该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委托律师代为解决争议、处理相关法律事宜,以免因情况复杂而错过时机,造成损失的扩大。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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