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法庭审判程序 |
释义 | Hauptverhandlung德文原义为“主要程序”。这一程序在联邦德国虽然包括开庭前的具体技术准备工作,但在诉讼法上是从法庭审判时首席法官在法庭上宣布案名开始。随后由首席法官确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是否到庭,证据是否调齐。当证人离开法庭后,首席法官询问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这种询问仅限于对被告人进行认定所必需的范围。这一阶段属于开庭阶段。开庭阶段结束后,检察官宣读起诉书。然后是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询问时应先告知其有权选择是否进行陈述。当被告人表示愿意陈述时,则应先进一步了解其个人经历情况,继而就案情提问。在被告人对案情作出系统陈述后,首席法官可以就不明确的问题进行提问。在被告人起先表示愿意陈述,随即又对具体问题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时,法庭可以在这些问题上形成不利于被告的信念。在首席法官询问结束后,其他法官和检察官、辩护人都可以向被告人提出问题。被告人可以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接着是法庭调查阶段。首席法官逐个询问每个证人和鉴定人,检视物证,宣读书证。证据调查不受事先确定的范围的限制。法庭可以决定调取新的证据。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提出相应的申请。在无法律特别禁止的情况下,法庭应当接受这些申请。由于提出证明请求是当事人最有效的诉讼手段,所以任何不适宜的拒绝都可以构成上诉理由。但是,当涉及无诉讼意义或已获公诉的事实时,法庭可采取直接接受该项事实的做法,而使证明请求失去意义。与证明请求相区别的是证据调查请求。前者是要求对涉及已确定事实的证据进行评价;后者是要求对尚未确定的事实进行调查,或收集相应的证据。对证据调查请求,法庭一般均应接受。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由检察官和辩护人进行法庭辩论,分别提出并论证其诉讼要求。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接着是法庭评议,表决,宣判。判决部分应在表决时拟好,于宣判时宣渎。判决的理由部分,此时一般只是以口头解释。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上诉审判庭审判程序原则上适用对一审的规定。不同之处是不再宣读起诉书,而由首席法官或1名职业法官报告案情和已进行程序的情况,宣读一审判决。证人和鉴定人不必再出庭。在二次上诉时,被告人和其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仅有被告人提出上诉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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