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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的制宪问题
释义

《德国的制宪问题》

恩格斯写于1847年3~4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这篇手稿论述了当时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对法制的不同要求。资产阶级要求根本改变德国所有各邦政府的整个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因为这一整套制度纯粹是用来维护和支持封建制度的,遏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小资产阶级为了同贵族共存并处,便听命于行政方面和司法方面的官僚制度,把自己的财产和个人托付给具有官僚式独立性的法官阶层胡乱摆布,以保护自己免受封建贵族,有时也不受行政机关官僚的侵犯。在有关财产的诉讼方面,资产者所需要的是至少必须保证公开审理;而在刑事诉讼方面,除公开审理之外还要求陪审制,把司法置于资产者代表人物的经常控制之下。小资产者由于社会地位低微,则可以同意贵族和官吏不受普通的裁判。资产者为了自己充分发展,需要尽量采取企业方式经营农业,需要建立一个农业企业家的阶级,需要自由出售和自由支配地产,因而决不容许贵族任意调整乡村的财产关系。小资产者却可以把地产方面的立法权让给贵族独揽,以避免损害自己的宁静生活。另外,在对旧商法,旧破产法、旧票据法等的态度上,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也不相同甚至是相互对立。资产阶级为了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力图使自己的利益在立法、行政、司法和对外政策等方面成为首要的利益。小资产阶级则满足于用自己的消极和顽固来对抗贵族和官僚,并且靠本身特有的惰性力量保持对社会权势产生的某些影响。总之,资产阶级为了取得和维持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必须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小资产者软弱无力,屈从封建贵族,提不出自己独立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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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