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丹麦王国新闻法 |
释义 | 1938年7月1日生效。根据1953年3月31日第92号法律、1969年11月28日第524号法律、1976年6月10日第330号法律进行过修改。共21条。主要内容:(1)规定新闻法的基本要求。凡在国内印刷的出版物,印刷者必须注明其姓名、商号等。(2)规定期刊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时应负的法律责任。(3)规定更正事务法庭的组成、审理程序和更正权法律保护等问题。因期刊的报道,使人蒙受经济上或人格上损害时,当事人有权向期刊编辑提出更正要求。如果刊物责任编辑不愿刊登更正要求时,可提交更正事务法庭。更正事务法庭根据事实情况,有权作出最后决定,使负有责任的编辑履行义务。处罚的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普通徒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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