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
释义 | 1956年6月16日,为了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逐步改善职工生活,适应生产的发展,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并于同年7月4日发布实行。其中对于工资改革的方针政策、改革的内容、工资增长幅度以及执行新工资标准的时间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该决定指出:这次改革工资的范围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14. 5%。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是: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对物价高的地区可采取在工资标准外另加生活费补贴的办法,不要出现过高的工资标准;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调整和改进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度;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改进津贴制度;改进企业职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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