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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释义

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1958年3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发布。共1 1条。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合乎本《规定》情况之一的,按退职处理。(2)退职待遇。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费。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3)工人、职员的退职,由所在企业、机关行政决定,取得同级工会同意以后执行。如果是领导人员退职,还须报送任免机关批准后执行。(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工人、职员退职的规定同时废止。1978年5月24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中规定,以前有关规定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两个《办法》执行。1958年发布的《暂行规定(草案)》对于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以及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曾起过积极作用,是适合当时情况的企业和机关统一执行的退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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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