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麻萨诸塞湾自由典则 |
释义 | 1641Massachusetts Body of liberties麻萨诸塞殖民地时期麻萨诸塞大会编订通过的法典。该法典由瓦得牧师起草,主要制订并宣布了麻萨诸塞教会及国家的宗教典礼、自由及权利。它规定:任何人生命不得剥夺,名誉不得污损,身体不得逮捕、限制、放逐、侵害或以任何方法惩罚。任何人妻室及子女不得夺取。任何人动产及不动产不得剥夺或以任何方法用法律形式或官吏职权加以侵害。倘若在某一案件法律有阙漏时则依照《圣经》处理。并对女子的自由、儿童的自由、仆奴的自由、外国人及异种人的自由,关于禽兽、死刑等问题作了规定。该法典于1648年增订过一次,它对北美殖民地法律发生过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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