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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排除法则
释义

排除法则

❶英美证据法的规则之一。基于维护某种特定利益的需要,而排除有关证据的法则。证据的排除法则,包括传闻法则、意见证据法则、文书的次要证据法则,以及有关事实的排除法则。具体包括:(1)公共特权。如果泄露有关的证据会有损于公共利益,就必须予以排除。即使任何一方都未拒绝提供证据,只要接受这个证据会损害公共利益,法官就应当拒绝考虑。(2)司法诉讼。不得迫使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官提供有关诉讼过程中在他们面前发生的情况的证据,以维护法官的尊严。(3)非法获得的证据。关于被告人供认的可采性,英国普通法奉行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目的是排除虚假自白。在美国,40年代以前,自白的采用以“任意性”为限。40年代后,自白的采用以程序是否违法为标准,如果自白为联邦官员在延长被告人拘禁期内所取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的规定,不问此项自白之可信性与自愿性如何,在审判中均不得采用。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对上述规则确定了“公共安全”例外,即尽管违反米兰达规则,警察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合理考虑而提问时,被告人自白仍可采纳。关于除自白以外的其他非法获得的证据的采纳,在英国,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只要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原则上可以不予排除,而对违法的警察官员,则由被害人另行提出控告;只有排除非法证据较之采用该证据具有更大的价值时,才由法官自由裁量予以排除。美国实行排除规则,即法律实施官员违反联邦宪法进行搜查、没收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必须排除。
❷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物证、书证不得采纳为证据的规则。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若干判例所确立。依照排除规则,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物证、书证,应予排除。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前者指起诉方只要以有力的证据证明非法取得的这项证据最终或必然会以合法手段取得,这项证据即可采用;后者指警察进行搜查没收时,是以“客观合理的可信的”搜查证作为依据的,因此,其行为是出于善意的,尽管最终发现搜查不合法,取得的证据仍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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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