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
释义 | 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生效。确定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作为一个主权国家,通常其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于一国主权所辖的全部领域,即包括领陆、领海、领空、内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具有该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但是,就一国法律规范来说,其空间效力一般是及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和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的范围。在中国有以下四种情况:(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有的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由规范性文件本身明确规定的。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经济特区条例》只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生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有效,该法将“沿海水域”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3)地方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处理跨地区的案件时,除遵循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原则上应以法律关系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4)法律规范在一定情况下有域外效力,即可在本国领土以外生效,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或外国人。参见〔域外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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