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公正竞争的法律抵触规则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the Conftict of Laws Rules on Unfair Competition国际法研究院1983年在剑桥举行的第61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内容有5条:第1条:本决议的范围,正如《关于保护工业所有权的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中的定义,可以宽广地界定为在工业或商业事件中违反诚实实践的任何竞争行为”。特别是,本决议适用于下列事项:(1)将自己的商品冒充他人的商品;(2)不正当地把他人的努力据为己有,包括将一个竞争者的商品据称是自己制造而出售,及不正当地占有和泄露商业秘密;(3)不正当的广告; (4)对一个竞争者的产品或业务进行诽谤或诋毁;(5)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如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或价格上的歧视;(6)不正当的干预一个竞争者的业务,如引诱其受雇人离去其雇用,引诱对一个竞争者的契约的违反、或干预一个竞争者的供应者关系和顾客关系。第2条:一、在一个行为可以被合理地预期将造成一个竞争者的业务在一个具体市场中的损害,而该行为造成该损害时,应适用该市场所在地国内法以决定该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不论该行为发生于该国或其他国家。二、如果行为在位于几个不同国家境内的市场中对一个竞争者的业务造成损害,准据法应是每一市场所在地国的国内法。第3条:在依第2条所陈述的规则应适用其国内法的那个国家与各当事人及其行为和损害并无足够重要关系的例外情况下,应适用最有关系的连结因素或大多数最有关系的连结因素所指示的那个国家的国内法。第4条:在第2条所陈述的一些规则并不适用的一些事件,从不正当竞争所发生的权利和责任,应依与各当事人、其行为和损害有最重要关系的那个国家的国内法决定。第5条:尽管有第2、3、4条的规定,对不公正竞争的行为的准备行为得依该准备行为进行地国法以禁止命令予以限制。第6条:上述各规则特别是决定下列各问题:(1)责任的根据和范围;(2)免除责任的理由、对责任的任何限制和责任的任何划分;(3)应予赔偿的损害的种类;(4)损害的计算,但关于多重损害的一切问题除外;(5)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让与或继承的问题;(6)除了保留适用法院地法关于诉讼能力的规则外,诉求司法补救的权利人;(7)主人为其代理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或雇用人为其受雇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8)在准据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则属于责任法的范围内,举证责任;(9)消灭时效和限制起诉规则,包括关于消灭时效或限制起诉期间的开始和中断的规则。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