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生活案例:几年前,王老先生去世,留下公房一套。其儿子欲变卖仅写有自己名字的住房,其女儿发现后到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律师解释:《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登记错误或者遗漏的情形发生,为了能够及时消除因登记错误或者遗漏而造成的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有效地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更正登记指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构在发现登记出现错误、遗漏而予以更正时进行的登记。 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与相关不动产有法律上利益牵连的人,如不动产的买受人、租赁人、不动产权利人的债权人等)申请更正登记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登记机构才予以更正:一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二是,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同时,《物权法》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