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命令状 |
释义 |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施行法律救济时适用的一种措施。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统治之后,普通法院先后制定了下列五种特别命令状,它们各有不同的目的和功用:(1)强制执行令状:用以强制政府官员、或社团领导、或下级法院履行不容考虑的义务。(2)禁止令状:上级法院用以阻止下级法院或司法法庭的越权行为。(3)移送令状:上级法院下令对行政法庭处理的准司法诉讼案件进行重审。(4)权限调查令状:用以考查公职人员的职称与其职务,或者调查妄用法人的特权。(5)人身保护令状:用以调查人犯被羁押是否合法。美国普通法法院从英国承袭使用特别令状的权力。后来为祛除疑义,国会颁布“统一令状”制定法,其条文如下:(1)最高法院以及根据国会法令所设立的各级法院,可以发布有助于各法院行使审判权所必需和适当而且符合法律原则和惯例的各种令状;(2)有管辖权的各级法院法官可以发布选择令状或附有条件的裁定令状。上述法规的条文是概括规定,但是最高法院从狭义解释,规定各种令状只适用于普通法所指定的各种特殊情况。普通法的特别令状也适用于州法院。假如州法院的中间裁判需要等到终审判决时才能复查,因而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可以申请州法院发布普通法的特别令状。在联邦法院体系中,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明,才能准许发布特别令状,这主要由上诉法院考虑决定。只是在某种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成文法规的法定权利发布特别令状。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