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colony在一个国家统治下不具有主权的领土。殖民地是殖民主义的产物,往往是殖民主义者占据当地居民的土地而形成,由殖民国家掌握殖民地的一切权力,成为殖民国家的一部分。殖民地不具有订立条约或进行其他国际关系的能力。因此,殖民地不具有国际人格。在有些情况下,殖民地被给予一定程度的自治,但是,这是所谓母国所给予的,可以随时被取消。在特殊情况下,殖民地也会在自治的范围内参加一些国际活动,但是,这更是所谓母国所委记的,而不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性质。现在,许多殖民地已经取得独立,成为主权国家。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必须制止各种对付殖民地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以使他们能和平地、自由地使他们实现完全独立的权利;尊重他们国家领土的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