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
释义 | 农业部、劳动部1989年2月13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农垦系统所有企业。共82条。该法律规定,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制度考核办法;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专职机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企业必须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对职工进行体恪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生产、使用有毒物质的作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按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企业新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其安全和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生产工艺中,尽可能选用无毒无害的原料,生产工艺中必须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时,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安装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建筑安装行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场长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发证。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进行群众监督。企业的场长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和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应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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