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
释义 |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都持谨慎态度,除在国内立法中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一般都以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该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该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承认和执行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2、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三、哪些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的内容,外国法院判决想要在他国进行执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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