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党部与县政府之关系条例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中央规定县党部与县政府关系的指导性文件。1927年6月24日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第一百零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共5项。规定:(1)县党部对于县政府有监督之权及建议之责,但不得强制县政府执行(县党部非正式成立时,只以努力党务工作为限)。(2)县政府对县党部有维护之责,不得干涉党务之进行。(3)如县党部不满意县政府之措施,应提出意见于省党部,由省党部转咨省政府处理;如县政府对于县党部之措施有不满意时,亦应提交省政府转咨省党部处理,各不得直接行动。(4)各县民众团体之组织,应由临时或正式县党部指导,县政府不得干涉;成立后由县党部交县政府立案。(5)如民众团体互相发生纠纷,县政府皆有调停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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