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会员国权利的中止 |
释义 | suspension of the rights of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会员国权利的中止。这些特殊情况是:(1)《联合国宪章》第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一般以为,被中止的权利得包括在大会的代表权和投票权以及参加竞选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的权利。迄今,该条规定尚未适用过。(2)《宪章》第十九条规定,拖欠联合国会费摊款的会员国,如拖欠数目等于或超过其前两年所应缴纳的总数,即丧失其在大会的投票权,但如大会认为拖欠原因确是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的情形,则准许该国投票。这里所规定的仅限于丧失在大会的投票权,而不涉及该会员国出席大会及参与讨论的权利,也不影响该国在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权利。所谓“无法控制”情况,一般指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在通常情况下,秘书长就第十九条所述的欠款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由大会主席宣布有关国家丧失在大会的投票权,而无需大会另行采取行动。当丧失投票权的国家缴纳足以恢复其投票权的欠款后,其投票权即予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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