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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及时归还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释义
    一、挪用公款及时归还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及时归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就算未超3个月仍然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
    
    三、挪用公款罪的自首条件
    1.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应当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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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