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结执行 |
释义 |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致使执行工作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法定原因有:(1)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这时,只要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论申请人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申请方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准许,从而结束执行程序。(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一旦被撤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原执行工作就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终结执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一种是业已生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3)被申请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应当终结执行。如果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要求对被申请人实施拘留或者用其他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其死亡后,即终结执行。(4)作为被申请人的组织破产,尚未分配财产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申请人向破产案件的受诉法院申报债权,执行财产的行政机关也参加破产程序,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破产案件已审理终结,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的,应终结执行程序。(5)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决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或者意见书。裁定书或者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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