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 |
释义 | United Nations根据1945年6月在旧金山会议签订的《联合国宪章》建立的世界性国际组织。1942年1月1—2日,中、苏(前苏联)、英、美等26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第一次正式采用了“联合国家”(United Nations,后来译为“联合国”)这个名词。1943年10月30日,苏(前苏联)、中、英、美四国代表在莫斯科会议上发表了《普遍安全宣言》,声称:“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会员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宣言》为联合国确定了建立的方针和基础。1944年秋季,在华盛顿附近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由苏(前苏联)、英、美三国代表和中、英、美三国代表,先后分别举行会谈,根据上述四国宣言的精神,草拟了这个战后国际组织的章程,即《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案》。1945年2月英、美、苏(前苏联)三国首脑在克里米亚的雅尔塔举行会议,除就橡树园会议未能解决的安理会表决程序达成协议外,还决定于1945年4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议,以便在上述建议案的基础上正式制定《联合国宪章》。参加旧金山会议的共有50个国家,于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6月26日正式举行签字仪式。波兰当时没有代表参加会议,但后来作为创始会员国于1945年10月15日签署了《宪章》。《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第一届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月10日在伦敦召开。1946年2月,大会决定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旧金山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联合国现有成员国179个。联合国的宗旨是:(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全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之目的。”为求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7项原则:(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2)一秉善意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此外,联合国还设有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各种辅助机关。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曾被无理剥夺。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否决美国的提案,通过阿尔及利亚等23国的提案,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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