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the Non-Applicability of Statutory Limitation to War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11月26日通过并开放签字的公约。《公约》规定:下列各罪,不论其犯罪期日,不适用法定时效:(1)战争罪,尤其为1949年《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列举的“重大违约事情”;(2)危害人类罪,无论犯罪系在战时抑在平时,以武装攻击或占领迫使迁离,和因种族隔离政策而引起的不人道行为,及1948年《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明定的残害人群罪,即使此等行为并不触犯行为地国内法。上述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均由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定,并经联合国大会1946年2月13日决议案三(一)及1946年12月11日决议案九十五(一)确认。《公约》的规定适用于犯有上述(一)所称各罪的主犯或从犯,并适用于容许犯此种罪的国家当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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