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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区劳动立法
释义

苏区劳动立法

中国苏维埃政权制定、修改、废止劳动法律的活动。1930年至1933年以瑞金为中心的革命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苏维埃政权制定了一系列调整苏区劳动关系的法律。1930年江西省行委制定《赤色工会法》。 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劳动保护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5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改良工人阶级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第7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所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这是宪法大纲规定的苏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据此,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3年10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第二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央苏区和其它革命根据地颁布的劳动法规,对当时革命斗争和保护劳动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毛泽东同志指出:“只有坚决地实行劳动法,才能改善工人群众的生活,使工人群众积极地迅速地参加经济建设事业,而加强他们对农民的领导作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01页)但是,这个时期的劳动立法,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制定了过高的劳动条件。毛泽东同志在1947年指出:“对于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经济成份采取过左的政策,如象我们党在1931年至1934年期间所犯过的那样(过高的劳动条件、过高的所得税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业者,不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目标,而以近视的片面的所谓劳动者福利为目标),是绝对不许重复的。这些错误如果重犯,必然要损害劳动群众的利益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利益。”(《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55页。)这正说明当时苏区劳动立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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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