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约定具体什么时间付款 |
释义 | 一、未约定具体什么时间付款 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 因此,如果合同中定有货物交付期限,也可以推定为货款的交付期限。 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接到货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出卖人供货后,如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的履行期,应从买受人收货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收货之日,一般以买受方签字接货单为准,或者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为准。 二、买卖合同管辖地有什么规定 (一)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四)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五)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三、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5)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未约定具体什么时间付款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的确定可以首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约定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就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确定管辖方式。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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