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价格管理机关在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中对其所作的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诉讼。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是指国家对国内生产或流通的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铁路、水路、航空的运输价格以及主要收费标准所进行的管理。对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主要收费标准,一般由国家物价局统一管理、制定和调整。凡国家规定的价格,一切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对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对违反该暂行规定的,物价管理机关可按价格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处罚的种类详见〔价格管理之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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