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确定劳动立法指导方针的重要文献。1940年12月3日发布。(1)指出各根据地采取的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地位,并广泛发动工人阶级参加抗战的政策是正确的,对于组织工人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在劳动政策的执行中,曾发生以下过左的倾向,例如:提出过高的工资,改善待遇条件过多,在农村根据地不适当地一律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并采取不正确的斗争方式(如联合请愿示威与罢工,强迫雇主雇用失业工人),不尊重政府法令,自由打汉奸,没收汉奸财产分给失业工人,以致吓走地主商人,妨碍根据地工农商业的发展。“上述倾向的产生显然是受过去苏维埃时代的劳动政策与狭隘的行会主义思想所影响,尤其受过去在国民党区域工人与政府资本家尖锐对立的斗争方式的影响”。(2)指出“工人待遇的改善,工资的增加,工时的规定,必须以发展抗日根据地之工农商业,增加抗战生产,适合战时需要为原则”。因而确定:手工业、农业、店员工人目前绝不宜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其工资应以能够现有生活水准为原则,不宜有过高和过苛的要求,或超过公营工厂的工资。工人伤亡抚恤不能超过抗日阵亡将士之抚恤等。各抗日民主政权根据上述原则,重新制定或修订各地区的劳动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