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共中央二月指示 |
释义 |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当时,正处于全国解放前夕,可是解放区的部分司法干部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认识不清,甚至在较负责的领导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有些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运用。为了迎接全国政权的建立,彻底废除国民党的旧法,创建人民的新法,建立革命的法制,中共中央及时地发布了这一指示。指示全文分五节,第一节分析了干部中对六法全书的错误的、模糊的认识;第二节揭露了六法全书的阶级本质,指出:“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第三节指出,任何反动法律,包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的某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乃是“反动统治阶级为保障其基本的阶级利益(财产与政权)的安全起见,而被迫作出的”,“企图以此来缓和反对它的阶级斗争”。因此,不能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第四节指出抗日时期,在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文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但不能把这一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并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第五节明确指示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从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司法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民主政权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把司法人员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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