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共中央《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的决定 |
释义 | 194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附件之一,确定了地租和佃权问题的基本原则,供各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租佃条例时采用。(1)一切尚未实行减租的地区,其租额以减低原租额25%(二五减租)为原则。在游击区及敌占线附近,可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2)公粮公款,按累进原则,由业佃双方负担。土地税由土地所有者担负。(3)在租佃契约上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应保留之。无永佃权者,可奖励双方订立五年以上的租佃契约。出租人出卖有永佃权或契约期限未满之地,原承租人有继续佃耕之权,非原约期满,新主不得另佃他人。(4)承租人在二年内无故不耕,或力能付租而故意不付者,出租人有收回土地之权。但因天灾人祸,收获被毁时,得停付或减付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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