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著作权法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1928年5月1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全文共40条。1944年和1949年先后两次对全文或部分条款加以修正公布施行,全文共37条。台湾立法院于1964年和1985年7月10日两次修正该法,全文共5章52条。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主管机关、用词定义、著作权的积极规定、著作权标的限制、著作物注册的限制、著作权的让与分别加以规定。(2)著作权部分。对著作权的享有期间、著作权的归属、音像电脑程式著作权的归属及年限、翻译权的享有期间及限制、受让与继承著作权的享有期间、著作权年限的超算、著作权变更的对抗要件、外国人著作权注册条件,对演讲、演奏,演艺或舞蹈的笔录、录音、录影或摄影的限制,新闻纸杂志转载的限制、请求音乐著作权的方法及保障、未发行著作物受强制执行的限制,著作权年限届满的原因,制版权等分别加以规定。(3)著作权保护部分。对受让或继承著作物的限制、无著作权著作物的保护、冒名发行、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点字或录音的许可著作重制或节录为试题的许可、图书馆、博物馆、历史馆、科学馆、艺术馆重制其收藏著作的条件、侵害著作权的处罚及赔偿、合作著作物的单独诉权、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处置、输入或输出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著作的处分、著作权与制版权有虚伪情节的处置分别加以规定。(4)罚则部分。对重制或仿制他人著作物的处罚,以重制或仿制为常业的处罚、违反翻译权及录音录影转载等限制的处罚、违反制版权的处罚、篡改或变名冒名发行的处罚、变更年限届满著作物发行的处罚、伪刑注册字样罪、没收、告诉乃论之罪,对法人或自然人的处罚分别加以规定。(5) 附则部分对规费金额的定订、著作权争议的调解、施行细则的拟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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