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监察院 |
释义 | 中国台湾当局最高监察机构。五院之一。由选举产生的监察委员组成。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设院长、副院长各1名,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监察委员每届任期6年。为行使监察权,设立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交通、教育等委员会。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溃败前夕匆匆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名。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同时消亡。但国民党在台湾重新打起“国民政府”旗号。按照台湾“宪法”,第一届监察委员应于1954年改选。此改选活动无法在台湾举行。1954年1月29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故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由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监察委员遂成为无任期的终身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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