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勤劳妇女福利法 |
释义 | 昭和47年(1972年) 7月1日颁布实施。全文共5章17条。主要内容有:(1)充分肯定劳动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劳动妇女担负着生育后代的重大责任,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寄托者,为了协调妇女的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关系和对母性的尊重,应根据性别不同给予适合的工作,保证充分发挥妇女的能力和作用。(2)为了充分发挥劳动妇女的能力,职业安定机关、国家、都道府县和雇用促进事业团,必须采取职业指导和训练的必要措施。(3)为了协调劳动妇女的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要求雇主采取下列三项措施:一是保障孕妇有接受保健指导和健康检查的必要时间;二是按照保健指导和健康检查的医嘱,雇主允许变更劳动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三是根据育儿休业法和有关育儿的法律规定。为劳动妇女提供育儿的方便。(4)以劳动妇女的福利事业为目的,命令地方公共团体建立“劳动妇女之家”,并选任能与劳动妇女商谈和指导妇女业务的“劳动妇女家庭指导员”。(5)劳动大臣负责制定劳动妇女福利对策基本方针,并责令雇主、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均必须为提高劳动妇女的福利而努力;还必须为增加劳动妇女的福利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要求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使国民加深对劳动妇女的福利给予关心和理解,在提高劳动妇女作为一个劳动者的意识的同时,特别要排除妨碍劳动妇女充分发挥能力的诸因素。因此,必须进行必要的启发活动和宣传教育。该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明确关于劳动妇女福利的原理,加强职业指导,奖励职业训练。促进职业生活和育儿、家务及其他家庭生活的协调,推动采取福利设施和必要措施,进一步增加劳动妇女的福利和提高劳动妇女的地位,调动劳动妇女劳动的积极性均有一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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