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其工作方式与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相同。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外,还有权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