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承保管理之诉 |
释义 | 担保人不服主管外汇担保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第3、第4条的规定,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担保人仅限于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外汇管理部门对担保人提供外汇担保的管理范围主要有:(1)提供外汇担保的范围;(2)提供外汇担保的形式;(3)提供外汇担保后应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4)对违反提供外汇担保法规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担保人不服外汇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 39条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亦可在法定期限内先向外汇管理部门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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