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
释义 |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就会使行政争议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既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除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的以外,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后的法定时间内,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申请人在复议期满后的法定期间内又未提起诉讼,则申请人即丧失了诉权。申请人不能就同一行政争议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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