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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官制
释义

道官制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14年5月23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发布,同年9月6日修正。共14条。主要内容:道置道尹,隶属巡按使,为一道行政长官,依法律、命令,执行道内行政事务,并受巡按使委托,监督财政及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道尹为执行法律、教令、省章程,或依法律、教令、省章程的委托,得发布道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及省章程抵触。道尹对所辖各县知事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撤销其命令或处分,仍详报巡按使。道尹对所辖知事认为应付惩戒或应给奖励的,详请巡按使核办;对所辖知事遇有事故或出缺时,得委员代理,并就分发该省知事内遴举数员,详请巡按使核择荐任。道尹对于特别官署的监督办法,各依其官制规定。道尹受巡按使之命,对于驻扎本道的巡防警备各队,得节制调遣;遇非常事变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详由巡按使请驻扎邻近的陆军或军舰长官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形不及详情时,得径向各该军队及军舰长官请其出兵;遇有非常紧急或特别重要事件,于详报巡按使外,得径呈大总统。道尹有事故时,以同城或邻近的县知事扩理。道尹得自行委任其属员,其职掌员额,详由巡按使核定,并报内务部,分别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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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