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始证据 |
释义 | 证据分类的一种。“传来证据”的对称。依照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包括亲眼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勘验笔录等。原始证据最接近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转述、复制,不存在因转述、复制而发生的误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也不排斥采用传来证据。但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及有其他原因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不出庭。在英美证据法中有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之分。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提交法官、陪审官查验的物证、书面文件的原本以及证人亲自在审判中所作的口头陈述;传闻证据是指不是自己亲自感受的经历而是转述他所了解的其他人所说或所写的内容,或者亲身感受和经历但以书面材料代替到法庭口头陈述。根据传闻规则,证人(含被告人、被害人和鉴定证人)必须直接当庭陈述,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作为法官、陪审官形成心证的根据。在审判期日以外的陈述,只有在传闻规则许可的情况下,才具有可采性。日本法在传闻规则上类似于英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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