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摘要:复保险派生于保险1997年版,第514页。 ⒁参见邹海林、常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⒂参见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⒃参见董开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年版,第126页。 ⒅江朝国:《初探两岸保险契约法》,台湾《政大法学评论》1996年总第56期,第149页。 ⒆学界通说亦肯定恶意复保险无效的立论。参见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58页;梁宇贤:《保险法》,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修订版,第169页;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陈晓兴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90页。 ⒇参见梁宇贤:《保险法》,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修订版,第168页。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5条之规定,我国对海上保险中复保险的法律效力,采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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