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减人罪 |
释义 | 唐朝因事实不清法官误增判或减判犯人刑期的犯罪《唐律疏议·名例律》认为:法官因犯罪事实不清,以致“增减人罪,令有轻重者”,一律应当“更审问”。具体程序是,增人罪者,在重新改判时,如属赎罪,将多征部分“即合征还”本人;应减少犯人刑期的,在重审改判时,从原刑期中减去已执行部分,并除去误判的年限,即是犯人应服的刑期。误判的法官按过失出入人罪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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