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皖边区各行政区专员公署暂行组织条例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政权的政府组织法规。1945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布施行。5章32条。主要规定:苏皖边区各行政区最高权力机关为各该区之人民代表会议;各行政区最高执行机关为各该区之行政委员会,由各该区人民代表会议选出正副专员及行政委员组成,正副专员为行政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并经边区政府加委后组织专署,处理全行政区日常政务;各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的职权是:讨论执行边区政府的法令、重大指示与本行政区人民代表会议之重大决议;研究通过本行政区政府工作计划及预决算;决定本行政区应兴应革事项;向本行政区人民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还规定了正副专员的职权、专署下设各室处局和法院及其掌理的事项、正副专员的任期以及行政委员会议、专署政务会议的会议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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