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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其他诉讼费用
释义

其他诉讼费用

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上述其他诉讼费用由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负担,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不承担此种诉讼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其他的费用按实际支出征收。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诉讼费用,应严格依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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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