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设施的赔偿 |
释义 | 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公民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国家负担的赔偿责任。国外行政赔偿的重要制度之一。“公共设施”又称“公有公共设施”。西方国家的政府出于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通过对私营企业国有化、建立公法人或自行建造等方法,建立一批“公营事业”,“公有公共设施”是“公营事业”的一部分。它是由政府设置或管理,为公共使用目的而建造的设施。“公有公共设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公有公共设施”分为3类:(1)以增加财政上收入为目的而建造的,如国营工厂、公卖局等;(2)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而建造的,如要塞、堡垒、监狱、看守所等;(3)以一般公众利用为目的而建造的,如公立学校、铁路、公共汽车、邮政、医院、电信、公路、河川、港口、自来水等。狭义的“公有公共设施”,一般仅指上述的第三类。公有公共设施赔偿的要件包括:(1)造成损害的设施须是公有公共设施;(2)公共设施须是设置或管理上有欠缺,如建造上设计错误、建筑不良、材料粗劣;建造后怠于修缮、保管不周等,致使公共设施缺乏应有的安全性能等;(3)公共设施因欠缺致公民生命、财产、身体损害。公有公共设施欠缺,须是致损害产生的原因,即人民生命、财产、身体的损害的发生,与公有公共设置欠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